在產業布局方面,2009年頒布的《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防治辦法》規定珠三角區域內不再規劃新建石油裂化管廠。而《征求意見稿》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碼”,提出:在珠江三角洲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含企業自備電站)、鋼鐵、石油、石化、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種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重污染項目。

條(立法目的)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改革完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推動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珠江三角洲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市行政區域;洊|西北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大氣考核)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將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和各項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縣(市、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